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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徐东大街7号凯旋门广场A座501室
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书香门第1806室、2501室
汉阳区龙阳大道时代广场B区2栋1515室
东西湖区田园路田园芳邻小区1栋2单元1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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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7649100(书香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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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3890288(田园芳邻小区)

税务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