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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徐东大街7号凯旋门广场A座501室
洪山区珞狮北路76号书香门第1806室、2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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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湖区田园路田园芳邻小区1栋2单元1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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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 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