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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08年10月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四家联合发文《关于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科技发计(2008)51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报送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要针对《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内容提出鉴证结论,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末最后一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